山西王巧兰被诬判六年 家属已上诉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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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圆明网】二零一七年九月二十二日,山西省平定县法院对法轮功学员王巧兰非法判刑六年,王巧兰家属已提起上诉。

王巧兰,平定县黄安村人,原是平定县商业局职工,为人善良、正直、热情,在当地有口皆碑。

平定县610伙同平定公安局绑架王巧兰

二零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下午,平定县610(江泽民一伙为迫害法轮功而专门成立的非法组织)和平定公安局、国保大队、邪教办公室(中共是真正的邪教)、冠山派出所、南关社区等一行二十多人,非法闯进王巧兰家中,有的强行拍照,有的翻箱倒柜,抢走许多私人物品。

这些中共人员象土匪一样,在王巧兰家中折腾了两个小时。过程中,王巧兰想上厕所,立刻有两个女警跟着去了卫生间;王巧兰说要喝水,四、五个人按住不让她喝水,随后把王巧兰劫持到平定县公安局,连夜非法审讯到晚上十二点,直接关进阳泉看守所。

在看守所,王巧兰遭虐待,狱警不给她铺盖,王巧兰绝食抗议一个多月,期间遭受强制灌食。

酷刑演示:灌食

律师阅卷遭到县检察院、法院的百般刁难

王巧兰的丈夫武爱珠委托北京律师担任辩护人。律师向公安办案人员递交了律师办案手续,公安办案人员却拒绝依法向律师介绍案情。

七月十二日,该局向平定县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,检察院八月九日向平定县法院起诉。案卷在审查起诉阶段,平定县检察院没有依法通知被告人和亲属可以委托律师。

八月十九日上午九时许,武爱珠与律师得知案子已经被起诉到法院,在去平定县法院的路上,该院刑庭的一个年轻女书记员打电话(0353-6618316)给武爱珠,说王巧兰需要律师,请亲属帮助请律师。

律师到法院把律师所函、委托书以及律师证复印件交给书记员,经书记员和法官张孝君审核合格后,书记员送达律师王巧兰案的起诉书。

在律师要求下,书记员把三本案卷交律师查阅、拍照。拍照约十分钟不到,张孝君进来说案卷复制要经过法院批准,本案案卷可以查阅、摘抄,但不可以复制,要求程海律师删掉用手机已经拍摄的案卷材料。程海律师据理力争说,复制案卷材料是刑事诉讼法赋予律师的辩护权利,法律没有规定复制需要法院批准。法官冯瑞林也在一旁帮腔。

过了一会,刑庭庭长贾堂正进来也说了同样的话,并叫来法警队长和两名法警站在律师旁边威慑。两法警(警号088538和141271)把武爱珠推到走廊里,看着不让他走动。

律师到该院纪检委投诉,无人,随后去四楼找院长投诉。平定县法院院长黄计生说:这是政治案件,你不要和我说法律,我也不执行法律,案卷的拍照必须经过法院批准,现在我们不允许拍照,你要删去手机里已经拍过的案卷材料。程律师说,法律规定律师可以复制(复印、扫描、拍照等)案卷材料,无需法院批准,法院有提供方便和协助的义务。

黄计生把五个法警叫进办公室,有法警队长,另外执法警号为141153、两个相同警号141267号、141270号五个人看着律师,其中一个141267号一直拿着执法记录仪对律师摄像。

律师要出去投诉,被几人拦住。后僵持了二十分钟,程海律师打110报警,警察迟迟不来,律师又多次打电话催促。约一个小时后,黄计生进来说最好删去手机里拍照的案卷,遭律师拒绝,他让律师走了。

之后律师到庭长贾堂正办公室要求继续查阅、拍照未阅完的案卷材料,他说这要向政法委汇报,是否能复制要经过政法委同意。下午三点,律师又去该院找贾堂正要求查阅摘抄案卷材料,被他拒绝,说等政法委的指示。

最高法院关于实施刑诉法解释规定,律师有阅卷和复制的权利,法院应当提供便利条件。法律没有授权平定县法院有批准律师阅卷和复制的权力。

律师的作用是通过案卷分析研究找出控方在办案的事实、法律、程序上的错误,供法院参考,法官兼听控辩双方的意见,有利于查清案件事实,居中做出公正判决。

平定县法院相关人员的所作所为,意在为律师辩护工作设置障碍,使辩护律师不能充分发挥作用,帮助控方实现自己的指控意图,实际是为把冤假错案办得顺利些,否则完全没有必要这样做。相关法官剥夺律师的阅卷权和复印案卷权,严重阻碍了律师辩护权,是真正在破坏法律实施。

平定县法院非法庭审王巧兰

九月八日上午八点多,山西省平定县法院非法庭审法轮功学员王巧兰时,法院门前如临大敌,里里外外布满警察,大门口左右排着两行警察,马路上到处是警察,便衣,警车。

法轮功学员给路过的人讲真相,聚在外面想参加旁听的人很多很多。本来是公开审理,但却不让人进去旁听。可想而知法庭内必然隐藏着见不得人的阴谋陷害。
在法庭外法轮功学员聚集地,阳泉市610的一个女的戴着墨镜,手里拿的手机给法轮功学员随便拍照,法轮功学员说为什么拍照?你这是侵犯肖像权,这个女的无语。

九月二十二日得知王巧兰被非法判刑六年。

在中共对法轮功十八年的迫害中,一心想按照真、善、忍做人的王巧兰,曾被中共公检法机构非法判刑三年、四年,如今又被诬判六年。这十三年的冤狱,记载着中共高于法律的强权独裁统治对善良的残酷迫害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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